師道淪喪?國小師生戀 教室發生性關係33次
任職於台中市一所國小的36歲李姓音樂教師,2013年10月起,與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童小婷,在音樂教室等地發生性關係33次。(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任職於台中市一所國小的36歲李姓音樂教師,2013年10月起,與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童小婷,在音樂教室等地發生性關係33次,這對宛如「父女戀」的師生,還以老公、老婆互稱,更離譜的是,家長發現怪異,李男立下不再交往切結書,卻又在教室內對小婷性交1次,再卸責宣稱是「小婷再三糾纏」,台中高分院痛斥「不思維護師道尊嚴」,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罪重判9年徒刑,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音樂教師擔任該校管樂團指導老師,指導參加管樂團的五年級女學童小婷(化名),卻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約8個月時間,在校內的音樂教室、管樂教室與李男汽車內,發生32次性關係,兩人還以老公與老婆互稱。
2014年12月間,校方與小婷的父親察覺怪異,卻誤認為只是「師生戀」的逾越分際行為,尚不知雙方已發生32次的性關係,李男也擔心教職不保,遂於同年月31日寫切結書,「保證若與小婷再次逾越師生間界線,願接受法律制裁」,不料,不到半年時間,2015年6月11日又在國小管樂教室內與小婷性交。
該案調查時,李男辯稱,是小婷愛說謊、不服管教,他是無辜的受害人,至於他立下切結書,又與小婷性交1次,他辯稱是小婷一再糾纏,不過,法院審理時,他改口坦承雙方性交達33次。
法院懷疑李男用暴力或權威,對小婷強制性交,小婷說,她不是很願意跟老師做愛,但嘴巴沒有講不要,掙扎動作很小,她還舉例說,她升上六年級某天,老師要拉她進入管樂教室,她不想去,老師將她直接抱入教室,再從後面抱住她性交,但她不認為老師會以刁難等手段逼她性交,法院以「罪疑唯輕」認定,雙方是合意性行為,李男沒有觸犯強制性交罪。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李男事後一度狡辯,但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徒刑4年6月,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也認為一審判刑太輕,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
台中高分院認為,李男簽切結書後,又再對小婷性交1次,是李男想要脫身,擔心簽切結書之前的32次性交曝光,遂再與小婷性交1次,來遮掩之前的32次,是「避免其與小婷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之自私行為」,還辯稱是小婷一再糾纏,李男「不思維護師道尊嚴」,惡性重大且犯後態度不佳,撤銷原判,改判9年徒刑,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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