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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又包養情婦 前法官胡景彬判4年6月確定

2016/10/07 11:56

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貪污案,最高法院認定胡景彬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成立,判刑4年6月確定,胡另涉貪污罪,最高法院以適用法條錯誤為由,將貪污罪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被指包養情婦、索賄的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貪污案,認定胡景彬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成立,判刑4年6月確定,胡另涉貪污罪,則因胡和情婦黃月蟾的收賄事實有待釐清,且刑法沒收條款修法後,胡和黃女的不法所得應分別宣告沒收,二審卻宣告連帶沒收,因此最高法院以適用法條錯誤為由,將貪污罪發回更審。

胡景彬曾投資地下錢莊、出入酒店「當眾吸奶」,被渾稱「吸奶法官」,遭休職3年,貪污案爆發後,胡遭羈押1年,去年1月下旬因大腸癌聲請交保獲准。

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判處胡景彬18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將貪污部分從14年加重到1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刑4年6月,合併訂執行刑19年6月,仍併科罰金1000萬元。

胡景彬69年間與王姓女子結婚,70年與鍾姓女子結識交往,77年間又結識交往女子黃月蟾,胡與3名女子各育有多名子女。

判決指出,胡景彬101年間,承審台中市中港大飯店的產權訴訟案時,與情婦黃月蟾聯手,透過中港大飯店法定代理人邱錦珠的弟媳黃玲玲,向邱錦珠取得300萬元賄款,再於審判時偏袒邱錦珠,三房黃月蟾則把300萬元中的230萬元藏匿到親戚的銀行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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