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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又惹議!遭控賣屋違約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6/08/03 15:25

張淑晶。(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惡房東張淑晶遭控擅自賣掉債務人房子,且未交屋給買方蕭姓女子,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要求查清楚張女和蕭女是否已合法解約,及重查違約金降為200萬元一事是否合理;張女擅賣他人房屋一事,先前已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張淑晶96年間借給趙姓男子近300萬元,趙男把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一間7樓自宅權狀,連同身分證件與印鑑證明交給張女,請她找銀行增貸以便周轉,張女擅自以2250萬元賣給蕭女,蕭女則先付500萬元頭期款給張女,張女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蕭女。

蕭女不滿張女沒要求趙男搬家並清空房子完成點交,拒付尾款,張女反指蕭女沒依約付尾款,98年4月6日,張女寄存證信函給蕭女表明解除買賣契約,蕭女提告指張女違約,要求以每天2萬2500元計算違約金共約600萬元,並要求趙男搬家並付租金。

更一審認定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且趙男沒義務搬家,判決蕭女敗訴,蕭女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未將買賣過程查清楚,撤銷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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