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運將襲胸、指侵「硬上」女學生 判刑4年
花蓮縣宋姓計程車司機在網路交友結識17歲女學生,去年女學生搭火車到花蓮後,打電話叫宋男載送,途中宋男得知女學生交了男友,竟把車開到偏僻處推倒女學生強迫口交得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聰秋攝)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宋姓計程車司機在網路交友結識17歲女學生,去年女學生搭火車到花蓮後,打電話叫宋男載送,途中宋男得知女學生交了男友,醋意大發,把車開到偏僻處推倒女學生強迫口交得逞,女學生嚇哭下車後跟老師哭訴報警,花蓮地方法院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檢警調查,去年4月間女學生從台北搭火車抵達花蓮站時,打電話給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的宋姓計程車司機請他載送,當時女學生坐在副駕駛座與宋男聊天,途中宋男獲悉對方已結交男朋友,還打算在畢業後跟男友結婚,宋男相當不爽,沿路情緒激動飆罵髒話,然後把女學生載到偏僻處,強制要跟女學生發生關係,宋男硬是把女學生推倒,伸進女學生內衣裡撫摸胸部,並將手指伸到內褲裡指侵得逞。
女學生奮力抵抗推開宋男,但掙脫無效,遭宋男壓制強迫幫忙口交得逞,事後送女學生返回學校,被害人打電話向家人、好友哭訴遭人欺負。宋男到案後否認強迫性侵,辯稱跟女學生是男女朋友關係,當晚在女學生同意下親吻、擁抱以及口交。不過法官依據相關證人、鑑定證明,女學生受性侵害後出現相當驚恐、情緒激動、人際交往退縮、緊張、害怕等反應,足認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對其性交情節應非子虛,且有補強證據可為佐證。
法官認為,28歲被告宋姓男子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對未滿18歲的少女為強制性交犯行,犯罪手段實屬惡劣,危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矢口否認犯行,尚無悔意,而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疑似反社會人格,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且有2幼子需要撫養,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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