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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偶像劇網拍手鍊 賣家判賠電視台1萬元

2016/07/16 15:43

郭女將電視劇截圖用於刊登販賣商品。示意圖。(圖擷取自網路)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高雄市一名郭姓女子,前年2月在網路上截圖三立製作的偶像劇《回到愛以前》,重製後以男女主角信物為宣傳,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390元的Bliss手鍊鈦鋼手繩,三立得知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判郭女得賠償三立1萬元,三立不服提上訴,認為賠償應100萬元才合理,智財法院認為郭女刊登商品出售數量是零,尚未造成三立重大損害,駁回三立聲請,判郭女賠償1萬元確定。

三立主張,郭女將電視劇截圖用於刊登販賣商品,具代言性質,該劇製播費5000萬元,認為郭女應賠償製播與宣傳成本的2%即100萬元才合理;但郭女認為,僅截圖1張,應不至於造成三立100萬元的損失。刑事部分,郭女以依違反著作權法被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智財法院認為,郭女為推銷商品,未經授權使用劇照照片,但民眾無法因此網頁上截圖而能收看該電視劇,又出售數量為零,尚未造成三立重大損害,因此駁回三立聲請。

以網路賣家,網路截取偶像劇《回到愛以前》劇照,重製後用做宣傳網拍商品,三立電視台提告求償。(圖截取自三立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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