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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法轉彎 公園跳舞放音樂免版權費

著作權法修法方向轉彎,民眾若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將無須支付版權費。(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著作權法修法方向轉彎,民眾若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將無須支付版權費。(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2016/05/04 10:3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智慧財產局在今年1月時宣布著作權法將翻修,其中包含公園跳舞,或是學校等機關,在外播放音樂未來都須取得授權才可播放,否則將違法。不過新修法方向引發民怨,因此新版修法草案已轉彎,將放寬部分使用標準。

根據《聯合報》報導,因為原先修法方向引起爭議,在考量國情與徵詢各方意見後,新版著作權法修法草案,將視這類爭議視為「合理使用」,不用支付權利金。而新版草案預定六月提報給行政院,屆時將由新政府來審查。

原先著作權法只要未涉及營利、收費活動,都可公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著作。但一月份的修法草案中規定,使用人須支付適當報酬給財產權人,因此像是在公園播放音樂跳舞,就無法像以前一樣無償使用。

這項修法方向受到民眾不滿,因此著作權法修法方向也轉彎。新版草案只要屬於非經常性活度動,在開放、戶外空間舉辦符合「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有益個人身心健康」相關活動,都可視為合理使用,無需支付版權費。所以無論是長青族在公園跳土風舞,或是學生族群練舞,播放音樂都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必支付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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