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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大翻修 大媽舞音樂需付費

著作權法翻修後,若是認定「經常性活動」,像是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須法定授權支付使用報酬。(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著作權法翻修後,若是認定「經常性活動」,像是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須法定授權支付使用報酬。(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2016/01/14 06:00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因應數位匯流及加入TPP,著作權法將於三月送行政院進行大翻修,未來日常生活應用版權物恐要更小心。

經常性非營利使用 要授權

根據新法案,使用版權物「詼諧仿作」僅能依個案認定合理使用,未來常在網路發表「三分鐘看完電影」的谷阿莫系列短片等恐將侵權;此外,經常性非營利使用也不能主張為合理使用,如銀髮族公園跳土風舞的配樂、機關午休音樂等,都需付費。

著作權法經六年商討審議後,進行大翻修,由現行版本一一七條增加到一四九條,將於今年三月送行政院審議。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修法主要為因應網路風行後,對智財權的傳統權利分類已不符數位匯流需要。

新版本第六十六條對規範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認定若是「經常性活動」採法定授權,必須支付使用報酬;若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學校等機關午休固定播放音樂,音樂權利人即可主張權利收費;非經常的「特定性活動」,例如舉辦素人街舞比賽使用音樂,不需收費。

此外,新版第六十七條規定若以家用設備接收再公開傳達,可算合理使用,咖啡店、小吃店等若使用「家用設備」播放廣播,不需付費;但若播放CD或DVD,仍要取得授權,否則恐侵犯權利人的公開演出權。

網路的KUSO短片 恐侵權

網路風行的各種電影、動畫KUSO短片、谷阿莫系列短片、隨不同議題惡搞配音的「帝國毀滅」等,雖經剪接或重新配音等,仍有侵權可能。

王美花說,有不少著作人無法接受作品被詼諧嘲諷使用,同時詼諧仿作的態樣很多、爭議大,法律很難明確規定,因此新法不獨立規定,留給個案判斷空間。

王美花也強調,著作權法有帝王條款,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三要件」,仿作還是可以合理使用;若非營利性使用,在個案判決上的容忍性都會比較高。

另修法也釐清透過網路傳送的電視節目如MOD的權利問題;若「同步」傳輸屬「公開播送」;可選擇節目的「互動式」傳輸為「公開傳輸」。針對網路遠距教學使用版權物,僅限有正式註冊學生使用的遠距教學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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