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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檢舉事實與判決不符 仍可核發10分之1獎金

2016/06/23 12:14

廉政署表示,若檢舉人所提的具體事證,對案件查獲具實質重要幫助,即使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若經審查會決議通過,仍可核發10分之1的檢舉獎金。(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廉政署表示,今年3月行政院已公布施行「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條文,新增修例外規定包括,若檢舉人所提的具體事證,對案件查獲具實質重要幫助,即使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若經審查會決議通過,仍可核發10分之1的檢舉獎金。

廉政署表示,藉由核發檢舉獎金的方式,鼓勵民眾勇於提出檢舉,但相對的,有少數不肖公務員利用相關作業漏洞,詐領檢舉獎金,經清查後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廉政署指出,自100年7月廉政署成立後,截至上月底為止,受理案件與犯罪相關分「廉立字」案件,共10071件,其中有6545件是來自民眾檢舉,佔整體「廉立」案件數的64%。

「廉立」案件經情資審查小組審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並具續行偵查價值,而簽分「廉查字」案的部分,共計2371件,其中有474件情資來源是民眾所檢舉,佔整體「廉查」案件數20%。

廉政署表示,建立防貪機制及鼓勵自首,應是減少耗損司法偵查資源的最佳方式,自廉政署成立至今,已受理自首案件283案,共522人,核算不法所得共計4982萬6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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