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移民帶走小孩20年 夫提離婚判准
李妻稱,宴客是為讓王男高齡90多歲的祖父,以為李男已成家立業,得以安享天年,兩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主張婚姻無效。(情境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李姓男子78年7月迎娶帶球下嫁的妻子,並在住處外擺設流水席宴客,婚後一年,李妻便獨自將兒子帶往美國紐約,一去20餘年,王男四度前往紐約要求探視兒子均遭拒,訴請離婚,李妻稱,設宴是為讓王男高齡90多歲的祖父,以為李男已成家立業,得以安享天年,兩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主張婚姻無效,但新北地院認為兩人婚姻關係成立,迄今分居22年,也都無意維持婚姻,判准離婚,可上訴。
李男表示,結婚前至妻子家提親,岳父說不用聘金,只需6盒喜餅,還帶他去訂製婚宴西服,沒想到婚後7個月,妻子先將小孩帶至娘家居住,之後便將小孩帶至美國,剛到美國時,他每天打越洋電話與妻子通話,也匯了生活費給妻子,期間多次要求妻子回台,並詢問兒子狀況、就讀學校,妻子都不理會。
前年11月,他發生嚴重車禍,透過弟打電話給妻子,盼兒子能回台探視關切,但妻子置之不理,去年4月,他再致電妻子,妻子卻要他「不要再打擾我的生活」,他心灰意冷下提出離婚。
李妻則主張,78年7月前就已準備移民美國,並無結婚計畫,因李男弟弟已成家有小孩,李男設宴目的是為讓年事已高的祖父,以為李男結婚,老人家得以安享天年,李男未提親、提出聘金,兩人也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自始無效。李妻母證稱,女兒當年叫她做一樁善事配合演出,她只是「角色扮演」,女兒未有意與王男結婚。
法官認為,李妻母長期住在美國,關於提親、聘金等禮俗予以從簡,省略傳統儀式不無可能,加上兩人結婚時間是在民法982條修正前,因有舉辦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認定兩人婚姻關係成立,考量兩人分居20餘年未共同生活,婚姻有名無實,加上李妻自始否認兩人間的婚姻關係,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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