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酒測值超標 涉嫌酒駕判無罪
2016/03/20 23:2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姓男子前年3月間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抽血檢驗,酒測值達1.44毫克,涉嫌公共危險。曾男喊冤說:「酒測值太誇張!」雖法醫研究所認為曾男就是喝酒所致,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調查,救護人員、醫院護理師及處理員警都沒有聞到酒味,相關記錄沒有記載他意識不清,判決無罪。
本案發生於前年4月4日上午10時許,曾男騎車在新北市三重區發生車禍後人車倒地,被送進醫院,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達288.8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4毫克。不過,曾男喊冤說:「酒精濃度數值太誇張了!」且他當時正在上班,騎車前往客戶處洽談公務,絕無酒駕。
法院審理時,醫院回函稱:「採用頂空氣相層析方法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應不會有偽陽性的情形發生」也未使用含有酒精的棉球消毒,法醫研究所鑑定更指:「綜合研判認定曾員血中乙醇濃度,應為車禍前有使用過乙醇類飲料後,吸收入體內的血中酒精濃度。」
合議庭調查,曾男的酒測值若達1.44毫克,應呈現步態不穩、噁心想吐等狀態,但救護人員證稱,沒有聞到他身上有酒味,且送醫途中,他是坐在擔架上,沒有躺著,坐姿正常,並沒有隨車搖晃傾倒的情形,到院後還可自行下車行走;護理師也說她沒有聞到酒味,且曾男應答清楚。
不僅如此,處理員警說他到醫院時蹲在曾男身旁,沒有聞到酒味,加上救護紀錄表、急診病歷、護理紀錄均沒有記載曾男有酒醉或意識不清情形,曾男公司也證實他當時正在上班。
合議庭認為,雖醫院函文、法醫研究所鑑定均指並無偽陽性之可能,但酒精濃度測量結果與客觀事實顯有違常之處時,並不能僅以酒精濃度數值論斷有無酒駕,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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