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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偷拍竟出手傷人 告人的反被告

2016/03/07 11:04

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女告施男民事案件,案件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出庭當日,2人在庭外等候,但黃發現施持手機偷拍,遂大聲制止並要求對方刪除,豈知施不從,黃竟出手傷人,黃遂挨告傷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確涉犯行,判罰金1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施因侵權損害案件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102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許,案件開庭,黃帶一家老小在庭外等候,隨後施也到場,但黃發現施手持手機朝著她的方向拍,她懷疑對方偷錄,遂上前理論。雙方激烈爭吵,引來現場法警注意,法警要求施將盜錄畫面刪除。

但黃不肯,認為施的行為再觸犯刑法,阻止對方刪除之際,將對方左手拉傷,這下反黃挨告傷害,全案經審理,判黃確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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