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爭閱卷權 賴素如結辯又哭了
司法院大法官3日就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聲請羈押中閱卷權被駁回,聲請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賴素如表示,聲請釋憲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落實保障人民基本的訴訟權。(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今天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聲請解釋偵查期間聲押庭禁止辯護律師閱卷的規定,是否違憲,由檢、辯、院各陳己見,賴素如在最終陳述時,說到她被羈押在看守所4個月的日子,說著說著又哭了,她說:「我是還沒被定罪的人,卻已經沒了名譽、沒了未來、沒有了生命,難道我們不能給所有被告合理的對待嗎?」
賴素如說,檢方當初在羈押庭時,將監聽譯文列為秘件呈給法官,卻不給她看,以偵查秘密為由不告訴她有必要收押的理由與證據,檢察官又說她有海外資產,有逃亡之虞,但實際上她在海外一毛錢資產都沒有,就這樣將她收押4個月,被告應有合理的資訊獲取權,才可即時說明與答辯。
她說,這件釋憲案不是她一個人的事,每個人都是潛在被告,未來都可能遇到同樣的檢辯武器不對等的問題,這攸關到公平訴訟的基本人權,要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卻不告訴他押人的理由,被告完全沒有防禦的武器,對被告並不公平,唯有檢辯武器對等,才能有公平的審理。
賴素如說,法務部代表今又端出「偵查不公開」這個大帽子、尚方寶劍,反對提供被告或律師在偵查期間羈押庭的閱卷權,她質疑,檢察官在重大案件只對被告不公開,卻是對媒體大公開,形塑她犯罪的形象,「我被報導了1個多月,我因為被收押,沒有機會說明,還沒司法定罪,沒了名譽、未來、生命」。
賴素如接著提到收押期的看守所處遇,「我是被收押才知道,放封時間不到10分鐘,在走廊上,看不到太陽、曬不到陽光,連喝水都有嚴格節制」,完全沒有人道,檢方即藉此押人取供,在押被告是還沒定罪的人,所受的待遇卻比在監執行的受刑人還不人道、沒有人權。
賴素如說,「今天聲請閱卷權,只是很卑微地希望被告至少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對待,而非在什麼證據都沒看到的情況下,就被收押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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