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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離婚一清二楚 11年後索討撫養費

2016/01/28 11:42

夫妻離婚11年,夫突然來討扶養費,法官判敗訴。(情境圖)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79年結婚的黃男,93年與前妻葉婦協議離婚,葉婦已把房子、10萬元、2名孩子監護權都給黃某,離婚11年後黃竟又來請求「代墊扶養費」400多萬元,法官調查發現,離婚協議書中已表明雙方不得假藉任何藉口索取其他費用,判決黃某敗訴。

裁定書指出,104年7月黃男主張,91年起葉婦無故離家出走,93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2名小孩的扶養費、學費、雜費及每月健保費,葉婦應負擔三分之二,總計要413萬餘元,請求葉婦返還這筆「代墊扶養費」。

此事已隔11年,葉婦主張當年要離婚協議時,黃某要小孩也要錢,她說「房子給你,錢也給你,孩子也給你,孩子你要把我養大」,且協議書中載明:兩人婚後共同購入之房產一棟(總價360萬、貸款還有160萬),及葉婦給付10萬元給黃男,孩子監護權歸黃男,兩造或第三人爾後不得假藉任何名義索取任何費用。

法官看到這份協議書,就心理有數。另調查發現黃男是公司負責人薪資高,葉婦是一般員工薪資低,兩小孩健保附加在黃男身上,每人每月需1709元,如附加在葉婦身上只需每人每月500元,黃男是因葉婦一直不願讓小孩的健保附加在她身上,葉婦希望責任分清楚,可見黃男是為了省兩小孩健保費每月約2000元的利益,才提起此件請求扶養費訴訟。

可是這份離婚協議書,已包含小孩扶養費等,協議書內容也無善良風俗情形,黃男所請沒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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