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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偽造證人簽名 離婚夫妻獲緩刑

    圖為士林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圖為士林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6/01/23 21:31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北市潘姓女子與陳姓前夫離婚3年餘後,遭妹妹控告,涉嫌於5年前在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時,冒她的名義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充當證人,士林地院審理,將潘女與陳姓前夫依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徒刑2月及3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女與先生未經證人同意,在結婚書約上簽名,使戶政機關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觸犯偽造文書,衡量潘、陳未有前科,一時失慮而觸法,應已知所警惕。

    判決指出,潘女與陳姓前夫民國99年10月間,決定辦理結婚登記,同月20日前往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潘女之父也陪同前往擔任證人,詎料,戶政事務所人員告知「結婚登記須有2位證人」。

    判決說,潘、陳為貪圖方便,先由陳擅自在北投戶政事務提供結婚書約的證人欄內,偽簽潘女之妹的名字,再由潘女填寫戶籍地址,偽造潘女之妹有在場見證他倆結婚,以此辦理結婚登記,使承辦人員誤認陳、潘已合於民法規定「結婚需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而將「證人潘女之妹」,及「陳與潘於99年10月20日結婚」的不實事項,分別登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戶籍謄本上,不但損害潘女之妹,也損害了戶政機關對於結婚登記、戶籍登記管理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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