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拒付扶養費 法官判女兒從母姓
2015/04/26 06: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一對離婚超過十年陳姓夫妻,離婚時女兒才二歲,女兒原本由爸爸撫養,但八歲時,改由媽媽照顧;女兒跟著媽媽生活後,前妻指控前夫再也不來探視女兒,更沒有付扶養費,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除了要求陳男得付錢外,還同意女兒改為母姓,讓陳男「人財兩失」。
判決書指出,陳姓夫妻十年前因故離異後,當時二歲大女兒由陳男獨力撫養,女兒八歲時,雙方協議改由媽媽翁女帶回照顧;翁女認為,自從女兒被她帶走後,前夫不但再也不來探視女兒,甚至女兒的生活扶養費也沒付,因此訴請法院裁定,返還她過去四年來照顧女兒,替前夫代墊六十多萬元生活費,並訴求替女兒改姓。
陳男則稱,女兒自從被前妻帶走後,多次想去看女兒,但卻被前妻一再阻撓,並非從未探視過女兒;且他在女兒年幼時獨力照顧,光保母費、生活費就花了一百多萬元,前妻也沒付過半毛錢,如果前妻要追討六十萬元生活費,也應該從他支出的一百多萬元去抵扣;至於女兒要不要改姓,他認為女兒年紀還小、心智尚未成熟,等十八歲後再由女兒自己決定。
法官認為,女兒目前還在就學,生活費加上課外研修等學費,每個月至少要花三萬元,陳男月薪約四十K、翁女月薪約六十六K,因此判陳男至少要付三分之一、每月一萬元扶養費;而翁女請求前夫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法官按照兩人照顧女兒期間所支付的費用,按比例分配、扣抵後,判決陳男還要給前妻一萬六千元。
至於女兒要不要改姓,法院家事調查官訪視女兒後,發現女兒年紀雖小,但態度大方、溝通能力佳,會主動與人攀談,女兒也清楚表達意願想要改為母姓,法官審酌女兒的生長環境後,同意母親聲請,讓女兒改為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