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頂樓加蓋遭查報 屋主賣屋還要賠446萬
屋主賣屋隱瞞頂樓加蓋遭查報,被法院判賠。(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王姓女子花了3400多萬,買下附有16坪頂樓加蓋的30多坪的7樓公寓,但交屋後,卻發現住戶已聯合提告,要求拆除頂樓違建,王女指控原屋主王姓婦人騙她,稱頂樓違建乃合法使用,憤而王婦求償,最高法院認定王婦隱瞞頂樓加蓋遭查報的事實而賣屋,判應賠償446萬元確定。
台北市王姓女子98年間,看中北市北安路一棟公寓的7樓房屋,土地權狀有30多坪,且頂樓平台還有16坪的加蓋違建、雨遮物,原屋主王婦保證說此建物並未和住戶發生糾紛,可合法使用,雖然王婦售價高於地區行情,仍以3418萬高價買下此房屋。
但王女入住後,才發現頂樓加蓋是違法,王婦還將通往屋頂的鐵門上鎖,引起同棟住戶不滿,聯名要求拆除,並向北市府檢舉後遭查報列管,雨遮陽台則應限期拆除,但王婦售屋時卻惡意隱瞞相關事實,還在售屋的「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的「增建部份是否曾經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主張權利或曾發生爭議」欄位,勾選「否」,分明是蓄意欺騙,因此以「物的瑕疵」為由,訴請王婦賠償663萬多元。
王婦主張,建商興建後,她已居住26年,同棟住戶均同意她使用頂樓平台,應認定和其他住戶間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其他住戶僅要求她強化頂樓增建物門窗、保全措施,另通往屋頂的鐵門不可上鎖,可見其他住戶均同意她繼續使用增建物,此外,她已說明,關於頂樓平台增建物,乃「不保證可永久使用」,加上房價已大幅上漲,基於「損益相抵」原則,並無賠償問題。
最高法院認為,頂樓加蓋的部分遭到住戶聯合起訴要求拆除,根本未同意使用,98年經北市府查報後已列為新違建,一旦違建拆除後,就會影響房屋的價值,計算後,判王婦應賠償王女446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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