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人車掉入排水溝 水果商獲國賠22萬多元
2015/10/29 12: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姓水果商騎車經過桃園市一處上坡路段,為閃避後方加速爬坡的大卡車,人車摔進路旁的排水溝,吳男指控龜山區公所未依規定設置護欄或為排水溝加蓋,訴請國家賠償,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龜山區公所未設置護欄,具有管理疏失,判應國賠22萬多元,全案確定。
桃園市龜山區的青山路,因為是連接新北市新莊與林口、桃園龜山的省道,一直是交通繁忙的路段之一,加上青山路是蜿蜒及有上、下坡路段的山路,時常傳出車禍意外。
判決指出,100年7月29日上午9時,吳姓水果商騎乘機車在青山路爬坡路段,為閃避從後方加速爬坡的大卡車,緊張間,一頭栽進路旁的排水溝,送醫治療,受有頸椎病變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吳男不滿,認為管理機關龜山區公所並未在路旁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加裝水溝蓋,害他摔進排水溝,有管理疏失,請求國家賠償66萬元。
桃園地院認定龜山區公所有過失,判決應賠償7萬多元。雙方不滿判決結果,都上訴高等法院,龜山區公所主張,青山路是雙向各兩車道的馬路,非常寬敞,且該處是緩上坡、無急彎路段,可不設護欄,加上當時光線充足,道路也有清楚標線,應無國賠責任。
但高院認定,該路段的排水溝是一個固定障礙物,用路人若因緊急狀況或疏未注意,甚至失控,將有跌落排水溝以致有生命危險之虞,認定區公所未設置護欄,確有疏失,有國賠責任,但吳姓水果商違規行駛路肩,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有6成過失責任,計算後,判區公所必須國賠22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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