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駕被抓竟撤罰 法院判決原因是…
2015/09/20 09:0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警方提供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鄭姓男子去年10月,在小吃店吃完燒酒雞後騎車被巡邏警員攔下,酒測值0.19毫克,因5年內再犯,重罰9萬元及吊銷駕照。鄭男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警員沒有合理懷疑就攔人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因此舉發無效。
《聯合報》報導,法官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禁止警員任意攔停車輛,保障民眾行動自由及隱私權。因此警員沒有任何合理懷疑攔車酒測,便違反了前述法條規定。此外,鄭姓男子酒測值只略高於規定勸導上限、未肇事。最後法官認定,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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