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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鳳炒股案 前負責人黃宗宏判4年定讞

2015/08/31 16:38

喧騰一時的台鳳炒股案,更二審認定,前負責人黃宗宏涉17年前,集資12億元炒作自家股票,判4年徒刑定讞。(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台鳳炒股案,更二審認定,前負責人黃宗宏涉17年前,集資12億元炒作自家股票,讓股價從70多元飆漲超過250元,嚴重影響股市秩序,依證券交易法判他4年徒刑,現任花蓮縣長傅崐萁也因炒股被判3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判黃宗宏4年徒刑定讞,至於傅崐萁部份則發回更三審審理。

花蓮縣長傅崐萁發回更審

更二審判決指出,台鳳公司前負責人黃宗宏涉86到87年間,利用屏東龍泉新市鎮計畫當題材,透過股市炒手等人,向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募資12億元炒作自家股票,黃還二度在台鳳將出售土地獲利30億元的重大訊息公布前,以子公司名義大量買入台鳳股票,獲利上億元。

檢調另查出,現任花蓮縣長傅崐萁當年涉向黃任中等金主墊款玩股,以相對成交等假買賣方式,炒作凱聚、華隆等公司股票,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秩序,但因全案卷證眾多且複雜,歷經10多年都沒審理定讞,已超過速審法規定「審理不得逾8年」的規定,將黃酌減刑度判4年徒刑、傅3年徒刑。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維持黃宗宏4年徒刑定讞,但認為傅被訴的事實部份仍有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判黃宗宏4年徒刑定讞,至於傅崐萁部份則發回更三審審理。(資料照,者楊宜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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