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博允性騷案 控告被害人與壹周刊求償2300萬敗訴
許博允被控性騷擾翁姓女音樂家,許博允認為指控不實,控告壹周刊、出面指控的翁女和2目擊者,求償共2300萬元,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報導內容符合真實,未侵害許博允名譽,判決免賠。(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象文化創辦人許博允101年被控性騷擾翁姓女音樂家,許博允認為指控不實,控告壹周刊、出面指控的翁女和2目擊者,求償共2300萬元,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報導內容符合真實,未侵害許博允名譽,判決免賠。可上訴。
此案的刑事方面,台北地檢署已依性騷擾罪嫌將許博允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審理中,定9月再開庭。
101年9月19日出刊的壹周刊報導「北市府掩護藝文大老性騷」,點名許博允仗勢猥褻女音樂家,將台北市立交響樂團簽約合作的女音樂家當陪酒小姐,任意指定團員陪他喝酒,在排練場、餐廳外、車內、酒吧,對看上眼的女音樂家上下其手,搓揉手臂、大腿、背部,並強吻、猥褻小他30幾歲的女音樂家;翁女同日開記者會證實此事。
許博允指控,翁女和另2位目擊的女音樂家虛構不實情節,周刊僅根據片面指控,未經合理查證就報導,侵害他名譽,他向壹周刊與撰稿記者、編輯、總編輯求償1610萬,向翁女等3女求償各230萬元,共求償23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提告時還強調若勝訴,獲賠金額將捐公益。
北院法官調查後認定,全案已獲北檢起訴、北市性防會調查成案,翁女也到庭作證,根據證詞足見翁女在排練場等各場合與許博允的互動情節、過程,並無不實,翁女也確實感受到人格尊嚴受損的被性騒擾感。
翁女證稱,她在排練場被許博允摸手、摸背時「確實很害怕」;她開車時,許博允假裝幫她指路,一直摸她手臂、肩膀、手指,她怕被摸到重要部位,緊張得雙手緊握方向盤,「非常不舒服」;在酒吧,許博允故意擠著坐在她身旁摸她上背、下背到大腿,她穿上外套防禦,他仍繼續摸,又趁機拉她的臉過去親嘴,「我整個人呆掉了,覺得很噁心」。另2女也證稱目擊多幕許博允性騷擾過程。
法官因此認定,許博允對翁女的性騷擾行為、互動過程都是事實,周刊根據當事人反映的訊息,撰寫的報導也符合事實,判許博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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