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性侵女兒強逼口交 竟辯稱疼女兒
台中市已離婚育有2個女兒的父親阿勇,從2012年起對15歲小女兒猥褻與性侵害,包括逼迫小女兒口交,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已離婚育有2個女兒的父親阿勇,從2012年起對15歲小女兒猥褻與性侵害,包括逼迫小女兒口交,連女兒陰道發炎、兒子在旁詢問:「什麼事」,家人發現制止,阿勇仍持續逞慾,甚至一夜間逼迫口交6次,總共猥褻與性侵害達12次,導致女兒有輕生念頭等創傷症狀,法院審理時,他辯稱最疼小女兒,父女有擰大腿等親暱動作,久之變成了口交,但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依妨害性自主判決6年10月徒刑。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阿勇(化名)是水泥工,離婚育有2女,其中,小女兒案發時年僅15歲,國中畢業正準備唸高中,另外,阿勇除了性侵害小女兒之外,也曾對大女兒有摸胸部等行為,但不在此案的審理範圍內。
2011年暑假時,阿勇喝酒後進入小女兒房間內,動手撫摸小女兒的胸部與下體,小女兒抗拒後,阿勇雖立刻罷手,但事隔1個多月,就對小女兒性侵害得逞,當時小女兒陰道乾澀,阿勇還拿乳液擦小女兒的下體,再用自己性器官插入,但小女兒還是喊疼,阿勇只好罷手。
判決書顯示,又過了一段時間,阿勇再度對小女兒性侵害,當時小女兒陰道發炎,阿勇仍強迫性交,小女兒痛得大叫,阿勇用手摀住小女兒的嘴巴,在房間旁的哥哥(阿勇的長子)仍聽到聲音,走近探問「發生什麼事?」,阿勇大聲說「沒事」,小女兒趁機把父親的手推開,痛恨說「我討厭你」。
判決書指出,2013年2月至3月間,阿勇見小女兒趴在床上玩平版電腦,又以沒收電腦威脅,強迫性交1次,同年2月至7月,又強迫小女兒「幫我用一下」(強迫口交)共約8次。
小女兒於偵訊與審理時說,她相當厭惡為父親口交,每次都表達「我不要,不喜歡」,但她更害怕父親用生殖器插入她的下體,父親也以如不願口交,要用性器官插入下體來威脅她,她只好任由父親頂住她的頭口交,不過,她曾嚇得縱聲大哭,或趕緊把嘴巴內的口水吐掉,她感覺很噁心,很想死,很想自殺。
判決書顯示,阿勇在家人得知後,仍持續上述獸行,在性侵害小女兒期間,也會撫摸大女兒的胸部,某天這對姊妹一起告訴阿嬤,阿勇卻回答「女兒長大了,我很切心(指上述指控讓他很心痛),叔叔得知後,還想跟阿嬤商量,是否迎娶越南新娘給阿勇,但卻不了了之,阿勇仍持續性侵小女兒,但對大女兒摸胸猥褻的次數減少。
判決書指出,2013年7月7日,阿勇在住處雞舍旁強逼小女兒口交3次後,因大女兒及同居女友在住處,他覺得不方便,又把小女兒載到溪旁強迫口交約3次,阿勇的同居女友感覺怪異,詢問得知上情後,阿勇卻回答「我沒有辦法控制自己」,同居女友大為驚駭,通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
阿勇在審理時辯稱,他獨自扶養2名女兒,跟女兒會有親密的行為,他最疼愛小女兒,會買內衣、手機給小女兒,彼此也會有拍肩、打屁股、擰大腿等親密行為,久之就變成了口交,但她沒有強迫性交,小女兒也都同意。
不過,高分院不採信,並認為小女兒雖沒有激烈抗拒,卻表達「討厭、不喜歡、不要」的意思,阿勇用手腕與手臂力量強迫小女兒口交,屬於強制性交的一種,總計猥褻與性侵害(含口交)約12次,依妨害性自主罪判6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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