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不動產卻無實際金流 連補帶罰200萬元
2014/12/01 18:33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位民眾,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藉此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後來又以兒子名義向他人買回房產,但兩段交易皆無實際付款,國稅局判定為虛偽買賣,形同贈與,因此對該民眾連補帶罰200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父母將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直接返還登記於子女名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課贈與稅及處罰。官員指出,近日查獲某位民眾於97年間投資購置不動產,後因擔任自己經營公司的借款保證人,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於99年間將該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登記移轉予第三人甲君,而後甲君於102年再以買賣名義登記移轉給該民眾之子。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兩段交易均無價款支付過程,認為該民眾將土地移轉給甲君、甲君移轉給該民眾之子的兩次買賣行為屬虛偽交易,與該民眾將財產直接贈與兒子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徵贈與稅100餘萬元並依同法第44規定處一倍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為避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以買賣名義,借名登記在甲君名下,就該不動產,該民眾對甲君有「土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該民眾以買賣形式,使其子取得土地所有權,等於是該民眾贈與「土地返還登記請求權」給兒子。國稅局呼籲,民眾贈與前最好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才可達到節稅目的並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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