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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均分房產 男子賴著不走

2014/11/15 14:5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許男與陳妻協議離婚,雙方同意把台中及高雄兩棟房產都賣掉,各得二分之一現款,陳妻帶著3名未成年子女就搬出去了,但許男現住在位於南屯區房屋,卻因許男沒搬出去,遲遲無法出售成交,陳妻訴請法院把前夫趕走勝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與陳妻99年協議離婚,3名未成年子女歸陳女監護,而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兩棟房產及存款全部平分,雙方白紙黑字寫下協議。

但高雄的房產已經出售,陳妻也依約匯一半款項給許男,但許男現住位於南屯區大富街的房產,因為許男一直住在裡面,無法出售。

而陳妻多次要求許男遷出,許男表示房子是他賺錢買的,雙方未離婚時登記在陳妻名下,即使依協議一人一半,他也擁有一半產權,不算侵占。

法官認為,雙方已經有協議,且傳喚雙方律師及當時在協調在場證人,陳妻確實有同意讓許男一直住到房屋出售為止,且屋內許男有7、8千本書,一時也搬不走,但房產出售時必須遷出,目前已超過3年未出售,卻是因許男沒有遷出,許男不願搬家顯然有違協議內容,將來房產出售,以現金分配一人一半,被告許男辯稱他有產權不算占住,不可採,判決許男應遷出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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