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三讀》交付不實軍品 最重關10年罰5千萬
國安法修正重點
發展組織罪第一審管轄權改屬高院 得設立專業法庭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除了增訂重懲中國經濟間諜之刑責,同時新增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之軍品條款。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上述地區製造而交付,最重關七年、罰三千萬元;而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最重關十年、罰五千萬元。
經濟間諜案 一審管轄權智商法院
修正案也依案件類型規劃分流審理。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及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本次修法也明定,法院為審理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民進黨團提案指出,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中製,但仍屢屢發生廠商以中製贗品交貨,甚至可能危害我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而有明文禁止之必要。
交付中製軍品 可關七年罰三千萬
三讀條文明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的人員,或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出資的個人、法人、團體等,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的產製品或服務,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知悉為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兩種情況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兩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違反偵查保密令 可關五年罰百萬
為防止二次洩密風險,修正案也增訂檢方在偵辦經濟間諜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洩密者最重關五年、罰一百萬元。於外國、中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一規定。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增訂重懲中國經濟間諜刑責,同時新增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之軍品條款。(記者田裕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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