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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府政策宣導須標明廣告

2021/05/19 05:3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媒體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及單位名稱。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過去政府機構編列大量金錢養網軍,攻擊特定政治人物,希望修法後,「政府網軍退散!」(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被國民黨立委稱為「一四五○條款」的「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媒體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及單位名稱,不得置入性行銷;國民黨立委則高喊:「網軍退散!」

修正案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修正案也增訂規範,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執行單位等,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會後發言表示,過去政府機構編列大量金錢養網軍,攻擊特定政治人物,希望修法後,「政府網軍退散!不要用政府資源養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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