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以「院際調解權」脫罪 北檢提上訴︰ 馬曾說「總統不適合調解院際糾紛」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記者謝君臨攝)
北檢亮昔日總統府新聞稿
〔記者謝君臨、錢利忠、林良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上月以總統有「院際調解權」為由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昨為此大動作召開上訴記者會,發言人周士榆直接拿出八年前的總統府新聞稿「打臉」馬英九,指馬自己也說過總統不適合調解院際糾紛,我國憲政慣例是聲請大法官釋憲解決,如今馬援引「院際調解權」為己開脫,根本是「昨是今非」。
對此,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表示遺憾,指總統基於總統的權力與責任,與行政院長及幕僚討論憲政風暴的危機處理,竟然被起訴洩密,令人不可置信,呼籲北檢能夠依照證據辦案,切勿為了定人入罪而羅織罪名,傷害人民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
北檢起訴認定,馬英九於一○二年八月卅一日,涉嫌洩漏「一○○年度特他字第六十一號」的案件偵查秘密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九月四日,又涉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再向江洩密。但台北地院審理後,雖認為馬的行為構成洩密,卻以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得以阻卻不法等理由,判馬無罪,引發輿論譁然。
周士榆昨拿出八年前的總統府新聞稿,證明馬在九十八年五月邀約五院正、副院長座談時,曾在會中表示,總統雖有調解院際紛爭權限,但憲法學界長期以來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過去數十年來,我國所建立的憲政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紛爭;周強調,馬的說詞更加凸顯北院無罪判決不當援引「院際調解權」。
北院不當引用「院際調解權」
周士榆表示,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屬總統協調院際爭執的「虛權」,不具強制力與拘束力,何況立法院長王金平與國會在野黨黨鞭柯建銘均為「個人」,案發時並無院際糾紛,北院引用「院際調解權」做為判決依據,已將院際爭執與機關內個人究責混為一談。
周強調,北院判決踰越制憲者文義,誤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解讀為「人際調解權」,且認為院際爭執包含「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不僅未在判決理由中解釋原因,且以此替代修憲程序,創設總統在憲法上原無之權力,使總統得以合法化洩密行為,並讓總統權力無限上綱,取得介入刑事個案偵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實權」,恐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並導致「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之危險。
馬辦︰北檢勿為定罪 羅織罪名
周也提到,黃世銘在高等法院審洩密案時,就曾以「院際調解權」為自己答辯,但合議庭並不採信;另北院無罪判決認為黃是自行選擇向江宜樺洩密,此部分也與高院見解不符,北院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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