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立院專報「民眾上街對抗司法」 司院: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保障
民眾黨111「拒絕綠色威權 還我司法正義」(釘孤枝)活動(記者陳逸寬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十三日)將以「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為題安排專報。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的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保障。法務部說,尊重合法辦理的集會遊行,但若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恐嚇罪或妨害名譽罪等罪名。
排案的民進黨司委會召委鍾佳濱受訪說明,他完全尊重人民表達言論的自由,人民也絕對享有合法集會、遊行的自由,但發起者有責任要向社會說明目的為何,特別是一再宣稱受到不公平的審判,因此號召群眾上街,難道不會被認為是意圖為個案施壓?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多次在立法院關切個案,還用影射方式批評司法院及法務部。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立法院目前審議部分黨團及立委所提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若僅係「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進而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的情形,似與各該草案所定各罪的構成要件均有未合,惟若有具體個案,仍尊重法院於個案中的認定及判斷。
法務部表示,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本部予以尊重。
法務部也提醒,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的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的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的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