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否認舊中央黨部大樓為不當黨產 提告勝訴理由出爐
現已改建為張榮發基金會的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被國民黨否認是不當黨產而拒絕繳納11億餘元,經提告,北高行今判國民黨勝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黨產會6年前認定國民黨舊黨部大樓為不當黨產,並以該建物已依23億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決定向國民黨追徵11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黨產會如何認定國民黨承購舊中央黨部建物及其土地時,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此攸關黨產會向國民黨追繳有無理由,卻未見黨產會敘明,故決定判國民黨勝訴,即撤銷黨產會追徵11億餘元的處分。
2018年黨產會根據黨產條例,認定國民黨位於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的建物、土地為不當黨產,並考量該土地已賣給張榮發基金會,原本座落在土地上的舊中央黨部大樓也改建成張榮發基金會所使用的辦公大樓,決定對國民黨追徵11億3972萬9956元;國民黨不服,決定提告。
北高行一審合議庭由審判長程怡怡、陪席鍾啟煒與受命李君豪等三位法官組成,指出綜觀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歷程,從借用、租賃到承購,與當時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多有不符,有違當時法令;即便形式上看起來合法,卻是將從國家取得的財產累積成黨產,已違反憲法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故舊中央黨部大樓符合黨產條例中的「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決定判國民黨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二審由審判長吳東都、法官蔡如琪、許瑞助、王俊雄、侯志融組成合議庭改認,一審僅依土地、建物符合黨產條例中的不當取得財產的規定,就指黨產會認定舊中央黨部大樓沒有錯,卻未釐清相關事項,因此將一審判決結果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改由審判長法官高愈杰、法官郭銘禮與孫萍萍組成合議庭認定,國民黨是在1990年6月購買該土地與原建物,並於1998年重新建造為舊中央黨部大樓,2006年3月再以23億餘元將該建物與土地賣給張榮發基金會,並於黨產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規定申報財產,故可認定該建物與土地於2016年8月10日實行時,已非國民黨的財產而屬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更一審並指,根據黨產會向國民追徵11億餘元的處分,國民黨承購原本建物、土地,都是依財政部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也就是說,沒有恣意壓低價額的情況,代表沒有用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財產。
況黨產會如何認定國民黨取得原建物與土地,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此攸關黨產會向國民黨追繳有無理由,卻未見黨產會敘明,更一審故決定判國民黨勝訴,即撤銷黨產會追徵11億餘元的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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