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主管機關可劃設庇護區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在此同時,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大保障。
海委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表示,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本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社會最大共識,此為產官學研及民間多數支持的版本,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碧玲強調,本次立法賦予主管機關5大權限,包括:1、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2、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3、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4、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5、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為能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2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之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3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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