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速結!共諜發展組織罪改高院審理 下月施行
立法院會去年5月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法,對於涉及共諜的「發展組織罪」第一審管轄權改屬高等法院,以求速審速結、重懲不法。行政院已正式公告,相關條文12月施行。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會去年5月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法,對於涉及共諜的「發展組織罪」第一審管轄權改屬高等法院,以求速審速結、重懲不法。此外,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行政院已正式公告,相關條文12月施行。
去年國安法大幅翻修,不過,至今尚未施行,基進黨8月曾召開記者會批評,行政院決在管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部分,待完成核心關鍵技術審議與公告程序後再施行,但包括交付不實軍品、發展組織罪、設立專業法庭等部分先於下月施行。
雖然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中國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中國產製贗品交貨,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國安法」修法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違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知悉為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發展組織罪」的第一審管轄權改屬於高等法院,官員解釋,施行後也將由高檢署檢察官偵辦,另修法也增訂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案件,不過,此一部份條文並未強制,但據了解,司法院已有設立專庭或專股的安排。
至於「經濟間諜罪」的部分,修法要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與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此部分尚待施行,國科會指出,4月已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並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相關項目認定,各部會也陸續提報相關項目給國科會,目前正進行相關審議作業程序,預計年底前由行政院公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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