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兵離營赴中 恐面對短期缺職或長期逃亡罪刑責
金防部二膽島陳姓上兵9日離營,陸委會今天確認他人在中國。依規定,若陳兵滿6日未歸營,將涉「短期缺職罪」遭移送偵辦、發布通緝,並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圖為日前陳姓上兵父親(左三戴藍帽)抵金門,搭乘金防部安排快艇直奔二膽島情形。(資料照)
〔中央社〕金防部二膽島陳姓上兵9日離營,陸委會今天確認他人在中國。依規定,若陳兵滿6日未歸營,將涉「短期缺職罪」遭移送偵辦、發布通緝,並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兵若證實是刻意逃兵,將觸「長期逃亡罪」,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離營時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的軍用物品,更將面對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今天在立院表示,確認陳姓上兵人在中國,已接獲對岸通知,相關單位持續處理後續中,逃兵指控將由國防部依機制認定。國防部目前尚未正式證實陳姓上兵離營動機是否為逃兵。
對於可能的法定處理程序,軍方人士說明,依103年發布的「現役軍人逃亡通緝暨死亡相驗案件處理流程」規定,各單位發生現役軍人逾假未歸及死亡相驗案件,應連繫轄區憲兵隊,由轄區憲兵轉報司法檢察官,通知單位法制官協助處理。
依據該法規,發現軍人未歸營,首先要發布「離營通報」,積極聯繫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家屬勸導協尋,在滿24小時後,即以離營通報函請住居所憲兵隊協尋,如得知行蹤,應派員勸返,或通知憲兵隊派員到場協處,切勿強制帶返,避免觸犯刑法強制罪。
該法規規定,若無故離營或不就職役超過6天,將觸犯「短期缺職罪」,應移送憲兵隊偵辦,並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離營時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的軍用物品,更將面對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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