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刺淨零排放 政院今拍板新建築應設屋頂光電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在考慮到受光條件與可免除認定標準後,必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全力衝刺淨零排放!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光電、離岸風電、地熱及生質能有新規範。草案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在考慮到受光條件與可免除認定標準後,必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由於離岸風電發展趨向浮動式風機技術,原本只能在12 海里內領海設置的規定也將「解禁」。
根據草案,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受光條件不足或符合其他認定標準可免除。此一修正等於是強制新屋、舊屋改建都要裝設太陽光電。經濟部能源局表示,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定之。
此外,由於我國離岸風電2025年目標5.6GW,2050年目標將達到40GW至55GW。但台灣地狹,海岸線也有限,且由於國際離岸風電技術已經逐漸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離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設備如浮動式風機的方向發展,因此草案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12海里)」規定,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能源發展政策。
能源局強調,即使不受限領海範圍,仍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
草案也訂地熱專章,明定出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的申請與審查程序,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的法制環境。而過去地熱也被當作溫泉管理,水權年限規定只有2至3年,這次也修正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地熱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降低業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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