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法老舊大樓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逾期每戶最高罰20萬
城中城火警燒出老舊大樓無管委會的問題。(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潛藏的公安問題,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1995年6月29日條例施行前的8506棟老舊危險大樓,須限期設立管委會等管理組織,行政院經跨部會審查決定進一步擴大納管範圍,包括條例施行後才有的危老大樓也全面納管,加上後者,總數將逾1萬棟,一律強制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對於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大樓將提高罰鍰,現行規定是若該棟大樓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最高罰30萬元罰鍰,這次修法則改為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亦即大樓的每一戶最高可罰2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這次修法改為每一戶最高罰20萬元,整體罰則是加重。
政院強調,將先輔導,若輔導不成再開罰,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將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長吳欣修今天在簡報中說明,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另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這次增訂經第49條之1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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