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修正三讀 違法長照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
雖然疫情嚴峻,立法院院會今照常召開,主持議事的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經許可設立長照機構不得提供服務,也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查核、轉介安置,違者最高處30萬元罰鍰;對服務對象遺棄、虐待、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最高處50萬元罰鍰,因而致死最高處100萬元,且都將公布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考量長照給付的公平性、效率性,三讀條文明定,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應按失能程度核定需要等級與給付額度,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金額,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收取金額,不得減免,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至於相關給付額度、比率,由衛福部訂定。
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三讀條文增訂,未經許可設立卻提供長照服務者,衛福部應派員進入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若未經許可提供長照服務、規避主管機關查核、不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者,處其負責人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公佈長照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增列,未經許可設立長照機構,對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權益之情事,處負責人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若因此致死,將處負責人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且都將公佈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為避免部分設有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三讀條文增訂,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另為推動長照輔助器材,鼓勵業者投入開發長照智慧產業,三讀條文也將經濟部納入主管機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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