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權列憲法?動保團體憂將成生態浩劫
動保團體今赴司法院陳情,呼籲大法官應衡量狩獵權與狩獵文化不同,應衡量環境與動物保護。(記者楊媛婷攝)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針對原住民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相關司法判決之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將於4月做出解釋,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57團體今(3月19日)共同發表聲明,並赴司法院陳情表示原住民文化和環境生態保護同為憲法保障,但狩獵文化不該等同狩獵權,直指若將原住民狩獵權入憲法,恐引來台灣生態浩劫。
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2013年持獵槍捕抓保育類動物,被依違反槍砲罪、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罪起訴,判刑3年半確定,後來最高檢認為禁止原住民用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恐有歧視之虞,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2017年認定確有違憲的疑慮,聲請釋憲,大法官已於3月9日舉行言詞辯論庭,依規定將於一個月內提出大法官解釋。
由於許多原住民族認為重獲狩獵權為轉型正義的一環,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不應將狩獵權和狩獵文化混為一團,他指出若將個別原住民族群的狩獵文化轉為原住民族整體權利,等同目前所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形同具文,無法對特定民族有限制力,他進一步指出,現行《野保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採事前登記、事後報備制度,認為若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之狩獵特權,將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朱增宏強調尊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但原住民族將狩獵權指稱是實踐轉型正義的一環,他直言原住民族是被人類迫害,而非被動物迫害,大法官應檢視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社會經濟權利,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進一步表示,若一旦開放,台灣目前原住民族來計算,可能2到3天就會有所謂的祭儀典禮,台灣山林並不大,一旦開放對生態會有極大的破壞外,也擔憂如果有平地漢族與原住民族勾結有非法交易,未來追查等更形困難。
動保團體今赴司法院陳情,呼籲大法官應衡量狩獵權與狩獵文化不同,應衡量環境與動物保護。(記者楊媛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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