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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證人︰保障原民狩獵權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記者項程鎮攝)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記者項程鎮攝)

2017/02/10 06:00

〔記者張文川、項程鎮/綜合報導〕最高法院傳喚三位法律學者到庭作證,三人證詞一面倒認為,本案應以原住民基本法優先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狩獵權應受保障,政府不能以法律限制原住民的獵槍不能進化,也不應限定狩獵季節,「難道要規定漢人只能在端午節吃粽子?」

不能以法限制 獵槍不能進步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指出,打獵有罪的判決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的保障,形同違憲,若王光祿非常上訴失敗,可聲請釋憲。她說,規定原住民只能在祭儀慶典期間打獵也不合理。

她說,台灣法律獨步全球,槍砲條例竟要求原住民只能自製獵槍打獵,哪個國家會要求打獵前還得先造槍?「警政署何不設計一把自製獵槍去打獵,看射得死嗎?」警政署代表黃智銘回應,正研究是否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

輔仁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鄭川如認為,即使原住民持制式獵槍在非狩獵季打獵,也應受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應可自製生活工具,製槍技術也應隨科技進步而改善,不應規定獵槍必須停滯在落伍的製造技術,「政府不能禁止原住民使用現代工具去維持傳統生活方式」。

她認為,食物是文化生活一環,應受文化權保障;野保法只開放特定時期狩獵,不當限縮憲法增修條文「應保障原住民生活」的內涵。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認為,九十四年制定的原基法,在本案應優先於九十三年實施的野保法。本案重點在於獵槍的製造與使用目的是不是為了狩獵;法律限定獵槍製法不得進化,意謂政府要求原住民必須是落後的、不能進步的,這就是歧視。

蔡志偉感慨地說,原住民看待狩獵是一個行為,但它卻受到不同階段的法律規範,要考慮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有的法律想要保護原住民族文化,但實際上卻是在支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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