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路燈竟收25萬元回扣 花蓮卓溪鄉長撤職停用3年
公懲會判蘇正清撤職停用3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縣卓溪鄉前鄉長蘇正清擔任鄉長期間,辦理LED路燈、滅火器、手電筒等採購案,收受廠商回扣25萬5000元,科長沈肇祥與胡英明,則分別收受3萬元及6萬2000元,3人分被依貪污罪判刑,公懲會日前再判蘇正清撤職並停任公務員3年、沈肇祥與胡英明則被判撤職停用2年。
監察院彈劾指出,蘇正清與負責採購業務的課長沈肇祥及課長胡英明,利用花蓮縣政府編列的縣議員建議款辦理該公所LED路燈、滅火器及手電筒等採購案之機會,收受廠商回扣,胡英明並接受宴飲招待。蘇正清經法院認定其貪污事證明確,並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沈肇祥及胡英明亦均坦承收受賄賂。
監察院表示,蘇、沈、胡等3人,分別藉由辦理卓溪鄉公所100年度防災應變設備工程採購案(共採購滅火器26支及手電筒21支)及卓溪鄉公所101年度LED路燈採購案(分別採購41盞、34盞及40盞LED路燈)的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其中蘇正清貪了25萬5千元、沈肇祥為3萬元、胡英明6萬2千元。監察院以13:0票數,全數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認為,三人行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公懲會指出,3人行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侵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故判撤職懲戒。
而監委從本案發現,政府共同供應契約竟然成為公務員貪污的巧門,且在民意代表、廠商及掮客已先扣取過半價金作為賄款之後,公務員猶能取得採購款約0.57%至0.8%的賄賂,標案竟然也能決標等情,顯示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有缺失,已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改進,減少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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