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釋憲結果出爐「部分違憲」2理由是…
司法院今天舉行「軍公教人員退除/退撫給與案」記者會,秘書長呂太郎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台北報導〕在野38名立委去年提起軍公教年改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列為優先法案「插隊」審查,今天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文,宣告大部分條文「合憲」,但在「轉任私校禁領退休金」及「『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所得替代率」兩部分,大法官認定違憲,前者即日失效,後者要求相關機關盡速檢討。
公改與教改77條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如果轉任私校服務,所領取的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2萬3100元),即不得再領取退休俸;軍改34條則規定,退休軍官或士官若轉任私校教職員,領取薪資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萬3140元),即不得再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以上3條文,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宣告即日失效。
年改條例設下門檻,原是希望軍公教退休後不要轉任私校,留給年輕人擔任教職的機會,理由為私校也有接受政府補助,聘任教職員須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大法官指出,政府補助私校時已明文寫出經費限定研究教學用,不得用於薪資給予,既然補助與薪資無關,就不應用這個理由限制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的權利,否則就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其次,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9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大法官指出,這和同法內的其他條文所設定的「所得替代率(定額,日後不會再調整)」有所衝突,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以前軍公教的退休金,會隨著現職人員調薪而調漲,但年改條例把所得替代率改為「恆定不變」,所領取的退休金數額從去年7月1日(年改條例施行日)起就不會更動,弔詭的是,這部分跟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9條中規定「得」動態調整,有所衝突,大法官認為應明確寫清楚。
大法官強調,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社會環境已與現不同,「應」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而非「得」調整,才能符合憲法上的體系正義要求,惟大法官未特別限定修法期限,僅要求「儘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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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大部分合憲」
對於年改違憲部分,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右)、銓敘部長周弘憲(中)、銓敘部退撫司長陳紹元(左)也舉行記者會說明。(記者廖振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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