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設置客家公傳基金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目前公營的「講客廣播電台」將移轉至即將成立的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透過立法,將目前公營的「講客廣播電台」移轉至即將成立的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初審條文明訂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董事、監察人由客委會直接提請行政院長遴聘,送立院備查,此外,為避免中國影響,條文也明訂經費來源不包括中國捐贈。
客家基本法第17條明訂,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集電視等傳播事項,客委會隨即推動「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今在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送黨團協商。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表示,現行「講客廣播電台」為公營電台,為實現媒體公共化,未來媒體之經營將交由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管理,客委會不再持有媒體,而客家電視台則依然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仍為公廣集團一員。
初審條文明訂,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廣播、電視之機構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之節目及廣告。基金會創立基金為5千萬元,由客委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設立時,原屬客委會的廣播電台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給基金會使用,不受廣電法規定限制。
為考量客語五大腔調及多元意見,初審條文明訂,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董事會,設董事11人至17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2人﹔董事互選選出董事長,董事長應具備相當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設監察人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
關於董事、監察人人選,初審條文明訂由客委會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並送立院備查,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董事、監察人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每屆任期3年,以連任1次為限。
為了避免中國資金捐贈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影響透過文化層面影響台灣,初審條文也明訂,基金會經費來源來自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的捐贈,但相關捐贈皆排除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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