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 黨產會抗告成功!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副主委施錦芳。(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黨產會抗告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底裁定,黨營事業中投、欣裕台公司股權移轉國有處分案的訴訟程序,因有監委對黨產條例提釋憲,在大法官釋憲前應停止審理。針對此案,最高行政法院前天裁定北高行原裁定廢棄;黨產會今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裁定廢棄後,案件可繼續審理。
黨產會前年11月2日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命國民黨所持中投股權全數收歸國有,事後國民黨及此兩公司不服打官司,並聲請停止執行。
2017年3月,馬政府提名的監察委員委仉桂美、劉德勳兩人,主張黨產條例有7大違憲疑慮,經監察院會通過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同年12月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林惠瑜、張瑜鳳、林妙黛3位法官,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經監察院提請釋憲為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黨產會對北高行去年底裁定「不予苟同」,並於今年1月提出抗告;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2月27日晚間指出,原裁定與「行政訴訟法」、「大審法」相關規定不符,適用法規不當,因此廢棄。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等規定,行政法院就受理事件,對所適用的法律,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能允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若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可自行聲請釋憲、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裁定並未敘明黨產條例的規定,有何客觀上形成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更沒有自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原裁定僅以監察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經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聲請為由,遽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顯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不符,「殊屬未洽,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違誤,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以資救濟。」
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今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以監察院有聲請釋憲為由,去主張停止訴訟及拖延本訴,顯有違誤,北高行原裁定被廢棄後,本訴將可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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