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重罰可望3讀 拒絕酒測「低消」將改罰18萬元
警方設置酒測攔查點。(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可望於本會期三讀。未來拒絕酒測「低消」為新台幣18萬元,得按次加倍;酒駕者再犯車輛將被沒入;5年內3度酒駕者,須懸掛特殊識別車牌(如螢光車牌)。
酒駕事故頻傳,不少酒駕者一犯再犯甚至逃避稽查,致民怨沸騰。擔任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鄭寶清呼籲,修法精神在於「酒駕零容忍」,不讓人存有僥信心哩,他強調,人人都有人權,但勿因保障人權而傷害他人安全。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第二次協商。會議主席鄭寶清召集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周春米、鍾佳濱、陳素月,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林昶佐,親民黨立委李鴻鈞等,與交通部、法務部等部門代表進行審議,並完成協商,預計本會期內可三讀通過。
協商中,周春米提出疑義,表示若車輛非酒駕者所有,是否可因此沒入;鄭運鵬則說,修法是要讓拒測罰則高於酒駕,但不是說拒測就認定是酒駕,如此可避免不當連結疑慮。經行政單位與立委密集溝通後達成共識。
條文規定,駕駛汽車者行經警方設有告示執行酒測之處所,若拒絕停車接受攔檢,或拒絕接受酒測者,首犯處罰18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得按次累加至36萬元、54萬元不等,遠高於酒駕初犯3萬元至9萬元的罰則。
在5年3度酒駕或拒測者,車輛須換發為「特殊識別牌照」(如螢光車牌),未依規定懸掛者,將開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條文指出,若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等情形卻不予禁止,將被處以等同酒駕之罰則且吊照3個月;酒駕者同車乘客,可處6000元至12000元罰鍰,但能舉證善盡勸導義務者、18歲以下或70歲以上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
鄭寶清表示,本草案已完成初審且協商程序,因朝野黨團對此已達成共識,待各黨團簽字後,就可送入立法院完成二、三讀程序,順利的話,最快可在本會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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