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通過 吃貓、狗肉最高可罰25萬元
2017/04/11 11:56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明確入法,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示意圖。(資料照,記者佟振國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前國防部發生軍人虐殺流浪狗小白事件,還有台大僑生虐死流浪貓「大橘子」等虐待動物事件。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違法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鍰,還要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綜合媒體報導,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此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也提案,明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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