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旁聽先收手機? 北院:節省檢查靜音時間
前總統馬英九在庭訊後僅說「我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並在大批隨扈、員警的簇擁下離開北院。(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名嘴今在電視節目上說,今天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開庭,旁聽民眾手機先由法警裝袋保管,與當年扁案開庭做法不同;對此,台北地院今晚特地翻出2008年扁案的旁聽規則,說明今年3月北院已修改旁聽規則,允許手機轉靜音攜入法庭,但今天媒體與旁聽民眾逾百人,為節省檢查是否已轉靜音的時間,才先逐一裝袋編號保管。
台北地院澄清稿全文:
回應部分政論節目對於臺北地方法院旁聽規定之新聞稿
關於政論節目來賓提出因旁聽本院10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等案件,手機遭保管乙節,渠等認為與先前陳水扁先生於本院開庭時規定不同云云。
經查,陳水扁先生於本院95年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審理時,旁聽公告即有進入法庭禁止攜帶手機、筆記型電腦、PDA、照相機、攝影及錄音器材等等規定,有附件公告可查,絕非本院審理陳水扁案件時並無保管旁聽者手機之規定,合先敘明。
另按法庭旁聽規定雖於105年3月14日修正第6條第3款將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者禁止旁聽之規定,增列但書將【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除外,並於105年5月2日生效實施。
惟因本案旁聽者眾(103名,媒體記者40名,民眾63名,相較陳水扁案旁聽媒體記者60名,民眾為20名),若要一一檢查旁聽者之手機是否關機或轉靜音,費時甚久,且原本旁聽者應於開庭前10分鐘即進入法庭就位,惟本日媒體記者為求拍攝被告到庭,故均未遵守該旁聽規定,因此為求儘速在開庭前入庭就位,只好以保管袋方式處理手機,附此說明。
台北地院找出8年前扁案開庭時的旁聽規則,說明當年也是禁帶手機等錄音錄影設備。(記者張文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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