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首度修法 當事人可聲請法庭錄音
2014/12/08 10:25
針對法庭錄音,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司法院日前已提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事人可依法聲請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周思宇/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會前受訪表示,針對法庭錄音,司法院日前已提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事人可依法聲請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保障其權益,草案也明定萬一聲請被法院駁回,當事人可提抗告救濟。
林錦芳坦言,法庭影音光碟的取得,目前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但必須受在場當事人同意,被律師界詬病難以施行,引發爭議。她並說,限制法庭錄音光碟的交付還是必須有法律位階,因此司法院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
她表示,司法院版本增訂當事人可聲請法庭交付光碟,萬一被駁回也有抗告的機會,對於法庭影音光碟的保存與使用目的不能逾越法定範圍。
針對法庭錄音光碟使用,司法院版本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違反規定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林錦芳說,民眾為了主張或維護自身訴訟權,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光碟,若逾越此目的,將處以刑責。她舉例指出,所謂逾越意指對外散播、恐嚇證人或告訴人、作弄或恥笑法院等。
林錦芳說,修法也增訂「藐視法庭罪」,考量世界各國規定取其中度刑度規定。草案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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