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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日條款逼近 大坑風景區開發叫苦

2016/04/21 08:00

大坑風景特定計畫區落日條款期限將屆,開發案申請地主面臨無法在期限內取得開發許可。(記者蔡淑媛攝)

中央增開發規定 限期內難獲准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在一○三年四月廿九日生效,並訂定落日條款,申請中的開發案二年內仍可依原規定取得開發許可。二年期限將於四月廿八日屆滿,地主向議員張耀中反映,中央增加山坡地開發規定,多了幾道審查程序,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取得開發許可,張耀中呼籲市府應儘速設法解決地主的困境。

為促進大坑風景區整體開發及維護景觀資源,內政部要求市府訂定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該計畫在一○三年四月廿九日生效。而為了保障在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的地主權益,因此訂定落日條款,二年內仍可依照原「台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等取得開發許可後,另依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張耀中表示,現在二年期限將屆,多數開發業者卻因為經濟部陸續公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必須做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而這些調查要進行鑽探,需要不少時間,以致無法在二年內取得開發許可,開發案面臨停擺,過去投入的心血也將白費。

都發局清查九十年以後的大坑開發申請案,共有一百卅多件,其中已有四十多件取得開發許可,另九十多件尚未取得開發許可。

都發局表示 已請求營建署延期

都發局長王俊傑表示,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除了少數的住宅區、遊憩區外,其餘大多數劃為農業區,而此處農業區允許使用規定是比照保護區,比一般農業區更嚴格,幾乎不能開發。

王俊傑也說,業者在大坑開發,必須通過環評、水土保持審查等,加上大坑大部分是山崩與地滑區,要跑完所有審查程序,二年時間確實不夠,而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是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若要解套,必須從中央著手,都發局已發函內政部營建署,爭取酌予延長落日條款期限,這部分可能要由營建署提案到內政部都委會;另外,市府也開始進行大坑風景區通盤檢討,會納入所有申請案,一案一案就各面向判斷能否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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