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客對老闆甩鈔票 算侮辱判刑
2015/09/15 08:00
苗栗縣李女和經營烤肉店的陳男產生爭執,將鈔票甩在陳男頭上,遭法院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15日。(彭博社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奧客甩鈔票,小心觸法!
苗栗縣李姓女子去年6月3日晚間,於苗栗縣竹南鎮陳姓男子經營的烤肉店吃飯時,質疑招待的食材應該是牛肉,不是「脆骨」,與陳男爭執後,掏出3張百元鈔票,甩在陳男的頭上,沒想到陳男怒告妨害名譽,她辯稱此舉是宣示自己不是白吃白喝的人,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依妨害名譽罪判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確定。
不滿招待餐點 怒撒300元
判決書指出,李女案發前,質疑烤肉店招待的餐點,應該是牛肉而不是「脆骨」,陳姓老闆拿出菜單,上面印著「用餐拍照PO臉書,贈送招牌脆骨乙份」,但李女仍認為要送牛肉才對,並開始抱怨烤肉店的服務,有摔盤子等行為。
陳男只好屈服,願意招待李女當天用餐免費,但希望李女離開;不料,李女離去後又折返,在烤肉店外的人行道,把3張百元鈔票甩在陳男的頭上,陳男認為這是羞辱,氣得提出告訴。
法院勘查烤肉店錄影畫面,發現李女離去後約3分鐘折返,又與陳男發生爭執,之後李女從皮包取出紙鈔,朝陳男的頭部方向丟撒,並大聲說:「我給你啦,不稀罕啦!」旋即掉頭離去。
李女辯稱,她是隨便把鈔票拋撒在空中,不是刻意擲向陳男,又宣稱只是證明自己有錢付帳,沒有侮辱陳男的意思。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李女平時沒有丟錢付帳的習慣,如果想要展示有錢付帳,只要出示鈔票即可,丟撒鈔票是輕蔑貶抑陳男人格的侮辱行為,依妨害名譽罪判處15日拘役確定,可易科罰金,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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