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蚵棚未標示 台南每棚重罰萬元

2015/09/10 08:00

市府修正部分條文,新增規範蚵棚遺失或停養時之處理規定。(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記者王涵平/台南報導〕為解決季節性蚵架污染海岸問題,市府修正「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新增規範蚵棚遺失或停養時之處理規定,並提高未標示放養蚵棚及未回收蚵架處分罰鍰,目前進行公告徵求意見。

牡蠣養殖自治條例修正

南市安南、安平及南區外海浮棚式養蚵作業,三大區各約放養三千餘棚,養殖棚數將近萬棚,約佔全國浮棚式養殖蚵棚半數,每年三至六月為盛產期,牡蠣年產量達五千五百公噸、產值超過八.五億元,屬於具特色及競爭力產業,然蚵收成後產生季節性廢棄蚵架及保麗龍,造成海岸環境污染問題。

農業局指出,為解決季節性蚵架污染海岸問題,市府研擬修正「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漁港所表示,「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自一○一年七月制定施行,多數養蚵漁民皆能配合管理規範,確實申報放養蚵棚數並於採收後回收養殖設施,唯仍有少數漁民未能配合規定辦理,造成季節性養殖設施棄置污染海岸環境情事。

今年七月邀集南市所有淺海牡蠣養殖業者召開「改善淺海牡蠣養殖作業管理座談會」,蚵民認同回收蚵架應即時上岸、配合蚵架回收清點作業、並提高未標示放養蚵棚及未回收蚵架處分罰鍰。

市府研擬修正「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為防範部分漁民藉申報遺失,規避回收養殖設施之責任,新增規範申報棚架遺失或停養期限,並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同時修正放養蚵棚未標示養殖登記標誌者,每棚處分罰鍰由一千元提高到一萬元;修正未回收蚵架者,每棚處分由一千元提高到三千元。

農業局表示,對於預告修正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市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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