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限用除草劑 公部門違規加倍罰

圖為宜蘭縣縣政中心住宅區,使用除草劑後導致一片枯黃的景象。(宜蘭縣環保局提供)
〔記者王揚宇/宜蘭報導〕宜蘭縣議會通過「宜蘭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以外土地等區域,禁止使用除草劑,違者可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鍰,而公部門及公法人應帶頭做起,若違規處罰加倍,無故拒絕行政檢查,可處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待公告後上路實施。
縣議會通過自治條例
除草劑的使用,造成水資源污染及危害生態環境,宜蘭縣政府環保局去年四月向縣議會提出自治條例進行規範,經討論,議會日前通過,明訂除草劑禁用範圍及相關罰則。
四種區域禁用
自治條例規定,禁用除草劑有四種區域:一、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以外之土地。二、非都市土地,屬工業區、風景區及河川區之土地,但編定為農牧、林業及養殖用地除外。三、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各類建築、交通、水利、遊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另,一至三款土地範圍內,屬農業從來使用者不在此限。
宜蘭縣環保局長陳登欽表示,除草劑能使植物異常生長,最後因功能失調而死亡,但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例如增加畸形兒比例,也會導致不孕、致癌等影響,嚴重中毒者也會致死,常見的除草劑為「巴拉刈」及「年年春」。
陳登欽指出,縣版除草劑自治條例是要保護民眾,不受除草劑污染,也不應進入生活區域,與農藥管理法保護作物的立法用意不同,在「四種」範圍內使用除草劑,可罰五千至五萬元,行政機關或公法人(例如宜蘭農田水利會)該帶頭遵守法令,若違反者加倍處罰,也希望全民一同遵守與愛護環境。
陳登欽指出,若依農管法,違法使用除草劑要抓到「現行犯」才能開罰,縣府自治條例通過後,能進行土壤、水樣與動植物檢體等稽查作為,違反規定可對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開罰。
至於無故拒絕行政檢查者,可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而一定區域範圍的耕地或農業用地,若有三分之二面積及地主同意禁用除草劑,經主管機關公告亦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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