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 未阻躁鬱男上吊 草療被判賠78萬
〔記者張瑞楨、陳鳳麗/綜合報導〕張姓男子罹患躁鬱症且有自殺傾向,其妻將他委由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住院照護,不料,張男卻於2007年11月27日上吊身亡,張男的子女與妻子向草屯療養院與4名醫護人員提出近500萬元索賠,南投地院一審判張家敗訴,但二審卻逆轉,台中高分院認為草療在張男病房設監視器,卻無人監看畫面,張男上吊後30分鐘才由接班的護士發現,監視器設置有缺失,應賠償張家78萬餘元。
全力搶救 草療說冤枉
部立草屯療養院副院長張介信表示,該案刑事第一、二審院方皆勝訴,民事一審判院方免賠,事實上張姓病患後來死亡是因其他原因猝死,而院方也全力搶救,二審被判賠覺得冤枉。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案發時年僅39歲的張男,於草屯療養院住院時,於病房內用長袖毛衣纏繞在脖子上,以雙腳半蹲用力拉扯的方式輕生,之後摔倒在地,12天後死亡。
判決書指出,張妻與一對子女認為草療與所屬4名醫護人員都有過失,共提出497萬餘元的民事賠償,包括喪葬費,以及張男無法繼續扶養妻子與子女損失,還有一家四口無法共享天倫之樂,兒女喪失父愛、妻子痛失丈夫的精神賠償共300萬元。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張家敗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時,草療指稱,沒有監看病人的義務,在張男病房設置錄影機,目的不是監看病人,而是要嚇阻竊賊偷東西,因此沒有派人監看錄影畫面。
設監視器 卻無人監看
高分院認為,醫護人員並無疏忽,但草療於病人房內設置監視器,卻又沒有派人監看,辯稱是防竊賊的說法不足採信;在病房內設監視器,目的就是要提早發現病人是否有異常行為,是保護病人安全的輔助設備,卻又不派人監看,如果能派人監看,就能即時發現張男自殘而阻止。
高分院認為,張男上吊後長達30分鐘,監視器拍下過程,卻無人發現異常,直到接班護士清點病人才發現張男倒地,草療沒有派人監看的疏失,不但錯失阻止張男自殺的機會,也錯失4至6分鐘內防止腦部缺氧病變的黃金時機。不過,家屬提出的精神賠償與扶養費等損失,金額太高或不合理,張男死亡主因還是個人的輕生行為,草療應賠償共78萬餘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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