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上了12歲女 賠50萬緩刑3年
2015/04/1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熱心參與志工服務的游姓大學生,去年5月透過社交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童,雙方透過社交通訊軟體交往20天,進一步約會互訴衷情。游某卻一時情慾衝動,很快就與女學童在國小男廁內發生1次性關係,女童的母親提告後,游某賠償50萬元,台中高分院則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月;不過,游某與女童是兩情相悅,法院宣告緩刑3年。
大學生小學生搭上線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游某具有國際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讀書與當志工之餘,也打零工賺錢。他於去年5月下旬,透LINE認識就讀國小剛滿12歲的女學童。
首次見面 就進公廁愛愛
兩人交往約20天後,即約在苗栗縣一處車站見面,女學童帶著游某進入一所國小,雙方於國小的男廁內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學童的母親提出告訴。
判決書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對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因未滿14歲男女的身心尚未成熟,縱使對方同意,也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不過,高分院認為,男女雙方兩情相悅,游某年僅18歲,一時失慮犯案,也沒有巧言虛偽欺騙女學童,酌量減輕其刑。
判決書還強調,女童的父母在地檢署偵查與地方法院審理時,都表達不願意和解;不過,游某仍積極協商,雙方於今年2月終於達成和解,游某賠償50萬元,因此,判處游某1年1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緩刑期間要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20小時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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